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的籌劃方法。
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務內容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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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免稅的適用條件
企業申請五年或四年免稅,應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壹)須為新創立或增資擴展的事業
新創立的事業可申請適用五年免稅的獎勵。增資擴展的事業,亦可申請適用四年免稅規定。所稱"增資擴展",是指同時具備增加資產及擴展設備兩個條件,才得以申請免稅獎勵。
(二)須為生產事業
所謂生產事業,是指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核準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外國公司,且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屬於下列15種事業:(1)制造業;(2)手工藝木業;(3)礦業;(4)農業;(5)林業;(6)漁業;(7)畜牧業;(8)運輸業;(9)倉庫業;(10)公用事業;(11)公***設施建設業;(12)國民住宅建築業;(13)技術服務業;(14)旅館業;(15)重機械營造業。在此應特別註意者,公司雖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無限公司四種,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產事業的條件。
(三)產品須合於獎勵類目及標準
為鼓勵大規模生產,改善生產方法,提高產品品質,協助島內其他工業的發展,促使地區均衡發展,及促進外銷等政策目的,對生產事業所生產的產品均訂有獎勵類目及標準,凡符合規定類目及標準者可以申請適用五年或四年免稅。因此,企業投資新產品的生產,應先查閱本身所生產的產品是否已列為獎勵類目,然後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規定的標準,申請適用免稅的獎勵,同時供作投資決策的參考。
(四)機器設備全新且報經核準者
生產事業申請免稅獎勵,其新購置的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原則上應以全新為限,並應於達到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如果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是在國內購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5%以內者,亦視為全新。不過,如果基於事業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準自國外輸入的機器設備,則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稅期間內新增加的機器、設備,仍應為全新且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準者,該項機器設備所增加的產量得以享受並同免稅的獎勵。
(五)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核準
生產事業申請免稅獎勵,新創立的事業,應於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的次日起;增資擴展的事業,應於其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的次日起,壹年內檢齊有關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準。如果企業不於上述期間內申請,則只能就剩余期間申請免稅獎勵,但剩余期間不足壹年者不予獎勵,超過壹年者,其不足壹月的畸零日數亦不予獎勵。
(六)托外加工未超過規定比例
適用免稅獎勵的生產事業,其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將某壹生產階段委托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過該項產品的制造成本30%者,該項產品銷售所得應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如在30%以下者,該委托加工產品應按其委托加工成本與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計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