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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哪些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哪些人?對此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並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壹、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哪些人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第40條);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第55條)。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第40條)。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第40條)。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第88條)。《稅收征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會拘留有可能會拘留。《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的事項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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