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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復議與稅收行政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稅收行政復議和稅收行政訴訟的區別是,前者指跟行政部門有關,後者跟司法機關有關。復議時公民所擁有的壹項申辯權力,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訴訟理由,訴訟事由,不可以弄虛作假。

壹、稅收行政復議和稅收行政訴訟的區別是怎麽樣的

稅收行政復議和稅收行政訴訟的區別是,前者指跟行政部門有關,後者跟司法機關有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1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2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壹級復議制度。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的範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向法院申請訴訟時要先繳納訴訟費,和遞交訴訟申請書,法官壹般在壹個星期內就可以開始受理,壹個月內就可以出受理結果。訴訟是壹種有法律保護的方式,也受法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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