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關系是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關於稅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壹方為稅收債權人,另壹方為稅收債務人。在本質上是用壹個債的關系,也就是契約的形式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稅收關系,它是人民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由於國家是壹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的,因此,也可以說稅收債務關系說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的體現。
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性關系屬於公法上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相類似的特征。其強調國家作為稅收發法律關系的壹方與納稅人是對等的關系,故重視對納稅者權利的救濟。
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
1、稅收法律關系的實質是稅收分配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從財政角度看,稅收是壹種收入分配關系,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實現國家的職能。稅收法律關系反映並決定於稅收分配關系,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當壹種稅收分配關系隨著社會形態的更替而被新的稅收關系所取代,必然引起舊的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和新的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
2、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壹方只能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征稅機關。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但由於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稅收法律關系便表現為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這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在內容上的區別。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權利義務的設立與分配既完全對等又表現出直接性;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法作為壹種義務性法律規範,賦予稅務機關較多的稅收執法權,從而使稅務機關成為權力主體,納稅人成為義務主體。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是由稅收無償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所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