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加收滯納金不服提請行政訴訟
稅收法規規定必須結清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並且先提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請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法規定對加收滯納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對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加處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對加收滯納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繳納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
2.關於稅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規定
稅收法規規定稅收保全的期限壹般為6個月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壹般為30日內。《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作為行政法規,對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屬於《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凍結存款期限的規定,不屬於《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關於稅收罰款行政強制執行開始的時間
稅收法規規定當事人知道受處罰之日起逾期3個月,既不繳納,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請行政訴訟的,稅務機關對罰款可以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行政強制法關於稅收罰款強制執行開始時間早於稅收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4.行政強制法的創設性規定
行政強制法有明確規定,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未作規定的問題:
第壹,報告制度。對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行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此項規定。
第二,關於新增"制作現場筆錄"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其中第七項要求制作現場筆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均沒有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制作現場筆錄。
第三,關於新增"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相應規定。
第四,關於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問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無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稅收征管法》等未作規定。
5.納稅人涉稅權利與風險的提示
目前,《行政強制法》已經開始實施,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同樣要受《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制。《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因此,《行政強制法》較稅收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更到位的規定,納稅人應當據理力爭,稅務機關也不應只知稅法不知行政強制法,從而忽視納稅人的權利。同樣,納稅人也要熟知行政強制法對自己義務性的規定,將涉稅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