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過錯追究的歸責原則是D
A.違法責任原則
B.無過錯責任原則
C.法定責任原則
D.過錯責任原則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壹,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二者的目標相同。
稅收執法的目標是:稅務機關履行職責,完成稅收職能,打擊涉稅犯罪,糾正稅收違法行為,促使管理相對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並創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而納稅服務的目的同樣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開放式的納稅服務體系。
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能力的提高,營造壹個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稅收環境,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工作水平。由此可見,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目標是壹致的。
二者相互滲透、缺壹不可。稅收工作是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載體,離開了稅收工作就談不上執法,也談不上服務。從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含義和內容可知,二者同樣貫穿於稅收工作的始終。稅務機關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部門,在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的主體都是稅務機關。
客體都是納稅人,服務行為必然寓於執法過程中,因此,二者顯然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稅收工作的過程,既是執法的過程,又是為納稅人服務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體現著法律的尊嚴和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水平的高低,影響著納稅人對稅收的態度。執法水平高,有利於消除納稅人的對抗心理,改變納稅人對稅收的消極態度;服務質量好,有利於密切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辦稅能力。因此,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兩種行為之間的相關作用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