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能否進壹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 解答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以下四項: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有以下二十五項: 1.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 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 5.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 6.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7.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 8.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準; 9.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準; 10.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11.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12.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13.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 14.出售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征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審批; 1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 16.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 17.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18.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征營業稅審批; 19.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20.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 21.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 22.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23.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 24.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 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國務院四輪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從100多項減少為20多項。對於這些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還可以繼續精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和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來進壹步研究、探討並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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