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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規章有哪些

稅務部門規章制度有以下:

1、稅收法律,稅收法律是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稅收分配活動的基本制度;

2、稅收法規,稅收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壹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稅收活動的實施規定或辦法;

3、稅務規章,稅務規章是在全國範圍內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稅務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4、稅務行政規範,是對稅務機關制定和發布的除稅務規章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統稱。

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地方規章和部門規章在各自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當對同壹事項規定不壹致時,由國務院裁決。部門規章,指的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並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

2、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適用2015年3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綜上所述,稅務部門規章制度有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務規章,稅務行政規範四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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