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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沒有認定土地使用稅,那麽檢查的時候怎麽處罰?

1.印花稅2。財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出租房產的,以房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1。關於無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應稅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當按照房產殘值代為繳納房產稅。第二,關於抵押房產的房產稅,抵押權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承租人應當從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起止日期的,承租人應當自合同簽訂當月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3:城鎮土地使用稅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審核發布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帝子15號)文件規定:“六。關於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土地面積。”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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