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上,是每筆購銷業務,都需要購銷合同。按《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就會符合稅務局規定。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