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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查稅新規

應該沒有這個說法

壹.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不是壹回事,雖然同為對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但還是有很大區別:

1,從納稅評估方面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采取進壹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2.《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第二,從稅務稽查方面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中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釋,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1.《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均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2.按照《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實施前應當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但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進行。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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