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分析了利潤的性質,其來源、職業差異和平均化趨勢,以及利潤率的決定等問題。
作者認為,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的報酬,而資本家的利潤則是忍欲的報酬,總利潤分為:忍欲的報酬——利息、冒風險的報酬——保險費和管理的報酬——監督工資。
對利潤的性質問題,穆勒壹方面采納了庸俗經濟學家的上述觀點,另壹方面又接受了李嘉圖的古典經濟學家的觀點,認為利潤來源於勞動,甚至來源於剩余勞動。
在分析利潤的來源和利潤平均化時,作者認為利潤產生的原因在於勞動生產力,在於勞動所生產的產品多於所耗費的產品,在於勞動者在生產了資本家以工資形式墊支的產品之後有時間剩余為資本家工作;否認了利潤是買賣的結果,取決於價格的觀點。
對利潤率的決定,作者認為,國家的利潤總量取決於生產物的數量,即勞動的生產力,和勞動者在其生產物中所取得的比例,即勞動者的報酬與其生產額的比例。利潤率只取決於第二個因素,與勞動者的報酬成反比。勞動的效率、勞動的工資(勞動者的真實報酬)和這真實報酬所含物品的生產費用或獲得費用支配了利潤率,利潤率的變動取決於壹國任何時間所確定的壹個誘使人們進行儲蓄,並把儲蓄轉為資本的最低必需的利潤率,而這種最低利潤率又取決於人們的遠慮和投資的安全。
作者把商品價值中的不變資本分解成3種收入,因此,他對利潤率的分析,混淆了利潤與剩余價值、利潤率與剩余價值率,錯誤地作出了利潤與勞動費用成反比、利潤率是利潤與工資之比的結論。實際上,他把勞動生產率對真實工資的高低、真實工資的價值量變動對剩余價值的影響,錯誤地表述為勞動生產率對利潤的影響,認為總利潤等於勞動總產品扣除勞動報酬後的余額,完全忽略了總產品中的不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