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隱瞞應納稅所得,不扣或少扣繳稅款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按抗稅處理。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擴展資料: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裏,納稅是壹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我國稅收征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采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我國壹般意義的宏觀稅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稅收征管體系的稅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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