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對代理制度的基本規定。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1994年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了註冊稅務師的考試、註冊、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民法通則依照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將代理明確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種。稅務代理屬於民事委托代理範疇,是專門從事涉稅事務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此,稅務代理人必須通過委托人的授權,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稅務事宜的代理。
稅務師事務所主要從事的業務:
開展各項業務涉稅的籌劃及稅務咨詢
受聘稅務顧問及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
協助處理稅務稽查、財務糾紛
對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各項財產損失的鑒證(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
代理涉稅減、免、退的鑒證
對企業所得稅虧損額的認定以及彌補虧損核準鑒證
代理日常涉稅服務(如申報、購票、驗證、變更、註銷)
代辦驗資、審計、評估、司法鑒定、工程預決算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它涉稅服務和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