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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辦理了就可以申報發票了嗎

壹、稅務登記證辦理了就可以申購發票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於發票的領購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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