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核定征收的適用範圍
稅務核定征收通常適用於那些由於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難以準確核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這些納稅人可能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財務資料,因此稅務機關需要通過核定程序來確定其應納稅額。
二、稅務核定征收的程序
1.納稅人申報:納稅人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自行申報納稅資料,包括收入、成本、費用等相關信息。
2.稅務機關核定: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後,會進行審查、核實,並根據壹定的核定方法和標準,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3.通知納稅人:稅務機關會將核定的應納稅額通知納稅人,納稅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繳納稅款。
三、稅務核定征收的特點
1.簡化核算:稅務核定征收簡化了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程序,降低了納稅成本。
2.公平合理:稅務機關通過核定程序,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避免了因會計核算不準確導致的稅收不公平現象。
3.便於管理:稅務核定征收有利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
綜上所述:
稅務核定征收是壹種針對難以準確核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的稅收征收方式。通過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機關核定的程序,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這種方式簡化了核算程序,降低了納稅成本,同時也更加公平、合理。在實際應用中,稅務機關需要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稅法規定,合理選擇和使用稅務核定征收方式,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公正、有效和高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規定: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