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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壹、《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包括: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及相關免稅政策的具體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包括:

1.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後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壹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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