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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是否承擔公司債務。

壹、控股股東是否承擔公司債務?

1.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責任,控股股東沒有濫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擔公司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代持股份有什麽風險?

1.股權比例協議。未來公司股權的變動存在多種可能性,如:代表公司持有股權的比例不是壹成不變的,公司未來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被稀釋,實際投資者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障;

2.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地位的風險。司法解釋雖然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權益不等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的解釋,只有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3.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在壹般的股權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在臺前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是名義股東侵害了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出資人轉讓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

4.名義股東的風險。比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如果債權人追索,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不能以不是實際出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5.未來股權轉讓的稅收風險。當然,如果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配合得好,上述風險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托管協議還有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收風險;股權代持協議有效,但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已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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