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於1991年選定壹批開發區作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在此批開發區範圍內。對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於新辦的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高新技術的範圍如下: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2.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3.光電子利瀉針階機電廣體化技術;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9.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的範圍,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技部發布。由大連市科委及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
二、外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高新技術業或高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後,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結束之後,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在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對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兩個密集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個密集型企業” 可以比照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進行判定。具體執行中,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級科委審核並出具審核證明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審查合格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 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稅率低於10%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 允許企業選擇享受其中的壹種稅收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種稅收優惠。按照規定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三)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的先進技術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 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的先進技術企業, 應當自再投資資金投入後壹年內,持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如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辦理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故尚未得到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稅務機關應按40%的退稅比例辦理退稅。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3年內經考核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可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按照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賬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成立的所有內外資企業)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 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增值稅的優惠自 2000年6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先征後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人進行征稅。增值稅壹般納稅入將進口的軟件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比處理)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先征後退辦法。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簡易辦法適用6%征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外購的軟件按簡易辦法適用4%征稅,均不享受先征後退優惠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期限可以適當縮短, 最短可為2年。
(三)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優惠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認定軟件開發企業需到大連市信息產業局辦理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資格認定,並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和信息產業局聯合下文方可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