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B稅務局稽查局向B企業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對B企業2007 -2009年度增值稅及其附加進行檢查,1個月後發出《稅務所事項告知書》,認為B企業取得的部分發票為虛開發票,根據有關規定對其處以10,000元的行政罰款。
2015,10年6月,B市稅務局稽查局再次向B企業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認為B企業2007 -2009年取得的部分發票為偷逃發票,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雖然B企業申請了行政處罰聽證,並在聽證會上作了說明,但B市稅務局稽查局仍於2016年7月對B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
2.
B市稅務局稽查局於2010開始並完成了對B企業2007-2009年度增值稅及附加的稅務檢查。既然已經執行了檢查程序,就不應該以2010檢查為由,在2016再次出具處罰決定書。具體原因如下:
2010年3月開始的稅務檢查程序已經結束,B市稅務局稽查局再次出具處罰決定書,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
檢查於2010年3月開始,已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B市稅務局稽查局經過聽證,已經認定B企業取得的發票合法合規,不存在問題,也已經作出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這表明這壹檢查程序已經結束。事情結束5年後,B市稅務局稽查局再次對B企業2007年至2009年增值稅發票開具處罰通知書,檢查時間跨度如此之長。
B市稅務局稽查局將2015號處罰決定作為2010年3月開始的檢查程序的延續,違反了行政執法的確定性、公信力、適當性、合理性的要求。
B企業從2010年3月接到稅務檢查通知到2016年7月,歷時6年多,遠超壹般稅務檢查時間。如果從2010年3月開始的檢查程序沒有結束,整個檢查時間持續了6年多。按照B市稅務局稽查局的做法,已經下達了不予處罰的決定。如果今後可以以之前的處罰決定有誤為由,隨時拖延啟動檢查程序,將導致《稅務檢查工作條例》中關於稅務檢查時限的規定失效,嚴重違背行政執法確定性、適當性、合理性的要求。
綜上,明水認為B市稅務局稽查局2015再次開始的檢查,無論是2010的糾正還是繼續檢查,都是違反程序規定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