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稽查局進行稅務監督檢查的權力和限制。實施稅務檢查應當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根據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檢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稽查局在實施稅務檢查時享有以下權力:
1.審計權
稅務審計是實施稅務審計中廣泛使用的壹種方法。既包括對各類紙質賬冊的檢查,也包括對被檢查對象納稅相關電子信息的檢查。
稅務機關行使查帳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營業場所查帳;因檢查工作需要調取賬冊、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檢查對象發出調取賬冊和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冊和資料清單,交被檢查人核對、簽字確認。
2.現場檢查權
稅務機關可以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權力。
3.詢問權
查詢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有關當事人詢問與納稅、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
4.核實權
核定權是指稅務機關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的權利。
5.檢查存款帳戶的權限
存款賬戶查詢權,是指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的權利。
6.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權是指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某些客觀原因,導致未來稅收無法或難以保證征收時,稅務機關采取措施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權利。
稅收強制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采取法律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權力。
7.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依法采用錄音、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等方法,獲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8.行政處罰權
《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三)在檢查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