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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查稅,可以追索幾年前的稅款?

稅務查賬的追溯期壹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稅務稽查實務中,稅務局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最初確定的檢查期間通常會設定在3年以內,但是會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檢查期間,總的來說,稅務局翻舊賬有3年、5年、無限期的三種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公司是因為計算錯誤或者沒有申報,造成沒交或者少交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追征3年內的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到5年。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妳補交3年以內所欠的稅款,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八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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