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轄區內國稅辦稅服務大廳,找到發票認證的窗口
2、只要把需要認證的發票給國稅人員
3、 認證完畢在發票抵扣聯加蓋已認證印章
4、把發票交個收票單位。還有壹張認證通知單。
發票認證的關關規定
壹、業務概述
發票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運輸發票抵扣聯,利用掃描儀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圖像,運用識別技術將圖像轉換成電子數據,然後對發票密文進行解密,並與發票明文逐壹核對,以判別其真偽的過程,不包括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200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稅工程增值稅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範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貨運發票抵扣聯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無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利用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對企業提供的抵扣聯進行防偽認證(對計算機不能識別但票面清晰的專用發票,按票面信息進行人工校正),根據認證結果的不同,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包括人工校正認證相符)認證完畢後,當場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要求企業當場核對發票份數,並返還企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3)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抵扣聯重號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納稅人於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發票,必須當即扣留;
(4)對於扣留的專用發票(包括運輸發票),認證人員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扣留通知書》,隨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交納稅人作為扣留憑證,同時填寫《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於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部門;專用發票註明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則須立即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同時將此情況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要立即將此情況以電話直接通知總局,並最遲於次日將專用發票復印件、《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直接傳至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