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OT融資模式的特點
BOT作為壹種私人融資的基礎設施建設模式,與其他傳統模式相比具有以下優勢:
(1)BOT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外資或民間閑散資本,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在基礎設施投資方面的不足,減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和外債負擔,拓寬直接利用外資的渠道,有利於加強國際聯系,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與國際接軌。(2)BOT項目強調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作為組織者和推動者的重要作用。政府通過制定有效的政策和具體措施,推動國內外民間資本參與我國基礎設施投資,形成政府與商業資本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使基礎設施產業的服務更加高效。(3)BOT融資方式打破了國家在基礎設施領域的絕對壟斷,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產品的供給,發揮了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4)在決定是否貸款時,4)BOT項目的貸款人通常主要考慮項目本身的收入前景,而不是項目公司當時的信用能力。因此,BOT融資方式不受項目公司現有資產的限制,比其他融資方式更加靈活。這樣,銀行貸款通常沒有追索權,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權,也只適用於項目本身的資產、收益和資產負債表,因此不影響項目主體從其他方面進壹步借款的能力。隨著我國專業銀行的轉型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進壹步完善,BOT融資的“表外融資”優勢將逐步顯現。(5)為鼓勵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壹般為BOT項目提供行政、法律和經濟支持,降低了項目承包商的風險。此外,該項目的海外投資者將向跨國保險公司投保。有了這種相互擔保、保險、抵押的復雜關系,項目風險將得到有效分散。(6)通過BOT項目招標,中標人成為項目業主,承包人壹般要帶資承包。與政府直接投資相比,這從兩個方面降低了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壹是沒有既得利益需要維護或分配,政府只提供業主投資的特許經營權,承包商的利益只有在特許經營期內通過有效運營才能實現。第二,當業主是合夥人時,承包商很難拉開與業主的差距,因為業主的目標是經營期利潤最大化。
2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采用BOT項目融資的分析
2.1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基礎設施有巨大的需求
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將會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資項目吸引國內外民間力量參與BOT項目融資。國際經濟學家認為,基建項目雖然盈利能力相對較低,但擁有穩定、持續的用戶,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受經濟周期性變化的影響相對較小,不會出現市場疲軟,至少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是如此。同時,由於人口密度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高,平均成本低於亞洲其他國家或地區,因此更具吸引力。目前國際承包工程的金額在萎縮,我們國家把交通等基礎設施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商可以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因此,對於擁有數萬億流動資金的世界來說,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礎設施項目的高投資回報率,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2.2中國民營經濟的規模使得國內BOT項目成為可能。
到目前為止,我國采用BOT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的項目大多引入了外資。BOT項目融資活動不限於外資的參與,也包括國內所有部門。中國民營企業蓬勃發展,為吸引國內民營經濟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創造了條件。中國民營經濟的規模已經相當可觀,開始具備項目融資的能力。1989年,私營企業只有9萬家,從業人員185萬,但到1997年,私營企業已經達到80萬家,從業人員4700萬。從65438年到0995年,全國個體私營企業工業產值達到2200億元,占全社會工業總產值的比重超過15%。與此同時,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願望和行動已經初具規模。我國民營經濟憑借其內在機制優勢發展迅速,無論是發展規模、發展速度、經營效果還是所擁有的資金量都不容忽視。因此,國內壹些民營企業可以聯合起來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這也符合國家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
2.3BOT項目融資在中國取得了成功。
BOT項目融資已在我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成功試點。1983廣東沙角B電廠項目融資安排是國內第壹個利用BOT模式為基礎設施籌集資金的成功範例。這個項目在世界上有很大的影響。此後,1995廣西來賓B電廠作為國家計委的試點項目[2],被認為是中國第壹個以國際正式方式進行競爭和投標的BOT項目,為以後的BOT項目樹立了良好的典範。有國內民間資本以BOT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案例,也有泉州刺桐大橋項目。該項目的成功建設,實際上為引導國內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壹條可行的途徑。
3.當前我國實施BOT融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從現狀來看,對BOT項目的認識和實踐經驗不足,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人們的認識、法律和投資環境、管理體制、價格體系、外匯等不完善。
3.1人知道問題
BOT對於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中國來說是壹個新生事物,對它的認識需要壹個熟悉、了解、探索和提高的過程。人們觀念上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內對基礎設施建設采用BOT方式還存在疑慮。有人擔心使用BOT會導致國家失去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也有人擔心將基礎設施交給私人投資建設和運營會帶來壹些敏感的社會問題,比如民眾能否承擔項目使用成本。(2)對項目融資的復雜性認識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它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規範的要領。他們認為談判費時費力,需要對項目給予壹定的擔保和優惠政策,不像傳統的貸款或撥款那樣省心,所以對BOT不感興趣。(3)過去基礎設施多由財政撥款或國家貸款建設,所以設施的使用成本很低,甚至是免費的,民眾習慣了免費使用大量的基礎設施。但是,為了給項目公司收回投資,賺取壹定的利潤,老百姓必須收取壹定的使用費,這可能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他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BOT融資在中國健康發展的壹大障礙。
3.2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制定和頒布了200多部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壹定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環境。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具體問題上與國際慣例仍有很大差距。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而在BOT這種特殊的融資方式中,壹般要求東道國政府或機構為項目融資提供壹定的擔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於司法部門缺乏法律強制力和經驗,在經濟訴訟方面的法律背景也不夠成熟。此外,由於我國政府及各個機構和部門的壹些官僚作風和多頭管理,效率低下,甚至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也往往不銜接或沖突,審批進度緩慢,進壹步增加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建設成本,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商在華投資的積極性和信心。
3.3管理體系問題
在BOT項目中,政府需要改變建設項目完全由自己負責,資金分配自擔風險的局面和壓力環境,將項目建設的特許權交給私人,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放棄。相反,項目融資多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比其他壹般項目更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和管理作用。目前,有壹些公路路段是由私人建造或經營的。由於政府宏觀管理的缺失,收費站設置不合理的現象屢見不鮮。
3.4價格體系問題
由於BOT項目是壹種自負盈虧、自我建設、自我管理、自我償還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其產品和服務的定價往往高於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定價。但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壟斷性,其價格直接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能否健康正常運行。因此,壹方面,政府需要合理控制項目公司的利潤,限制項目產品的價格。另壹方面,正是由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重重行政幹預,使得外商投資項目的未來回報率難以預測,這也導致外商不敢大膽投資BOT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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