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指出“3。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最終結算支付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的審核核實工作。法律法規要求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驗證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可要求其在申報時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驗證報告,並認真審核。企業可自願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驗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驗證報告。加大對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
目前通常有資格出具此類稅務鑒證報告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所以妳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為妳出具此類報告是可以的。
然而,壹些個人建議:
1首先,稅務鑒證報告屬於稅務人員申報後的參考資料。有些地區只承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這不是普遍現象,不討論),所以如果需要出具,可以先咨詢自己的稅務師。
2.就涉稅事務而言,稅務師事務所的專用性好於會計師事務所,但不是絕對的。
3、稅務鑒證報告的作用主要是幫助納稅人改善最近壹年或審計年度的財務和稅務處理問題,幫助其合理合法地規避風險,因為目前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涉稅事務已經由以前的審核制改為備案制,涉稅風險大部分由納稅人直接承擔,是否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報告是自願的,但作為企業,妳可以很好地衡量自己的實際情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出具稅務鑒證報告。
沒有任何後果。這只是把稅務局的責任轉移給了社會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