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壹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
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適用這壹程序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並在壹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壹事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系人,更不知道利害關系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壹旦明確了利害關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款的規定,從案件範圍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具體的審理制度上具有明顯不同於訴訟程序及其他非訟程序的獨特性。主要體現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兩個階段構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均由申請人申請啟動。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可以由兩個不同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適用書面審查和公告的方式進行審理。公示催告程序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這壹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壹維護失票人的合法權益;二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三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全。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壹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使喪失的票據權利消滅.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權利的壹種非訴訟性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適用範圍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中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