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是指和稅收相關的事務。壹般稅務的範疇包括:稅法的概念、稅收的本質、稅收的產生、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稅務變更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具體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核準執業的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工商變更登記核準(備案)通知書或有關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原國、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集中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第五條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