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品房銷售合同、協議或合同性質憑證中註明有關公***配套設施歸業主***有,且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中對屬業主***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予以記載的。
(二)商品房銷售合同、協議或合同性質憑證中未註明有關公***配套設施歸業主***有,但通過其他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公示材料註明有關公***配套設施歸業主***有,且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中對屬業主***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予以記載的。
(三)商品房銷售合同、協議或合同性質憑證中註明有關公***配套設施歸業主***有,或通過其他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公示材料註明有關公***配套設施歸業主***有,但因客觀原因房屋登記機構未在房屋登記簿中對屬業主***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予以記載,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調查取證予以確認。
(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確定屬於全體業主***有的。”
具體執行中建議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壹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