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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商調函是走系統嘛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

第十壹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政治標準,註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

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當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考察時,應當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

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應當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壹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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