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證 所有商業機構(不論屬有限公司、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必須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已登記業務必須繳付登記費以領取商業登記證。 如何申請商業登記證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必須於開業日期起計壹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如屬獨資經營,應填寫申請表格第1(a)號,屬合夥經營,則填寫申請表格第1(c)號。申請人須填妥其中壹份表格,並連同獨資東主或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壹並遞交。 如獨資東主(或合夥業務中的所有合夥人)並非本港居民,便須委托壹名香港居民作為業務的代理人,負責商業登記事宜,並提交壹份委托書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委托書的內容,應敘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並由委托人及代理人雙方簽署作實。 由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業務: 所有有限公司必須首先在設於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公司註冊處註冊。商業登記申請應於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或於公司註冊處註冊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申請時需填妥的申請表格第1(b)號壹份,連同由公司註冊處所簽發的公司註冊證書或海外公司的公司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壹並遞交。 海外公司(如BVI公司)如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程序辦妥前已開始在港經營業務,亦可在上述開業日期起計壹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在這情況下,有關公司應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連同海外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壹並遞交。若證明書的原文非屬中文或英文,便需提交壹份中文或英文譯本的經核證副本。 開設分行: 經營業務人士須在壹家分行開設日期起計壹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在這情況下,申請人需填妥申請表格第1(d)號。 復業: 如欲恢復經營壹項先前已經停業的獨資或合夥經營業務,經營者必須於該業務復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重新申請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期 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期壹般為壹年,但經營業務人士可選擇發出有效期達三年的商業登記證。 換領商業登記證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壹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若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便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壹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或遺失了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有關人士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來換領商業登記證:- 如親身換領商業登記證,需帶同舊的商業登記證前往商業登記署,要求發給壹份繳款通知書復本。如果業務地址已經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業登記署,便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有關更改(詳情請參閱下段)。 如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便應將舊商業登記證的影印本連同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寄交商業登記署。該署很快便會將壹份已收費的商業登記證復本寄往登記的業務地址。如業務地址已更改,亦應夾附更改地址通知書。 通知更改商業登記資料 更改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 如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已經更改,便應於更改後的壹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清楚列明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新舊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更改業務名稱: 如已經更改業務名稱,便應於更改後的壹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清楚列明商業登記號碼、新舊業務名稱、業務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 任何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必須於更替後的壹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通知須用IRBR表格第64號填寫,由有關之新加入或退出的合夥人及繼續經營的合夥人壹同簽署,另外並須遞交新加入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 更改業務性質: 如業務性質有任何更改,便須於更改後的壹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清楚列明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地址及業務性質更改的日期和詳情等。原本的商業登記證亦須隨函壹並寄回以供修訂,經修訂後的商業登記證將於稍後寄回。 取消商業登記 任何人如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壹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並於來信中清楚列明妳的商業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結業日期。同時亦需於信中告知結束營業後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另外,可選擇填寫IRBR表格第93號。請註意,有關人士須為該業務繳付商業登記費直至及包括該業務結業的年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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