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補交申報報表,主要的填寫內容為,補繳人姓名、補繳人身份證號碼、補繳人月工資金額、補繳人要補繳的月份、補繳人地址及郵編。
2、將申報報表提交到稅務局,通過壹線申報人員來操作,並由稅務局出具通用繳款書。
3、最後到銀行去進行繳稅,繳完稅3到5天即可出具完稅證明。
補稅措施大體有如下三種:
1、到期補稅,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延長期屆滿應該補繳稅款;
2、錯征補繳,因計算失誤、工作疏忽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需要補繳稅款的,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或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征,有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至10年;
3、違章追征,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欠稅、漏稅、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少繳或未繳的稅款外,並按稅法規定,給予罰款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