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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壹個案子是什麽意思?

壹案雙查很好理解: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要追究當事人領導的責任。

1,兩個責任,壹案雙查

兩個責任是: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壹案雙查”,既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又要查清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的相關責任是否相關。

在落實“兩個責任”不到位的情況下,黨員幹部問責不力。

2、紀委“壹案雙查”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充分發揮案件檢查在建立和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作用,應當進壹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

根治功能,有力地推動了公司兩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和《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壹案雙查”是指公司紀委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對案件發生單位的領導班子或領導負責。

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壹案雙查”),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

問題,還要弄清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職責範圍和責任。

第三條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發生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違反或者不正確履行中央和國家職責的。

《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履行:

行“壹案雙查”:

(壹)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使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

不利影響;

(二)對上級交辦的廉政建設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不落實,不安排部署或督促落實的。

實,或者拒絕辦理;

(三)隱瞞本單位和本部門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所轄領導班子成員或直屬下級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受處分較重以上(含黨紀政紀處分較重),或發生系列案件,或1年內發生兩起違反黨紀政紀案件。

,或者連續2年有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使用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違反財政、貨幣、稅收、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四條公司黨委、紀委根據了解和掌握的相關情況,也可以直接要求“壹案雙查”。

第五條“壹案雙查”的主要對象是案件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以及具體崗位和

負有黨風廉政建設“壹崗雙責”責任的領導人員。

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主要檢查事發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履行責任情況。

系統。

本單位內部部門管轄的或者職責範圍內的下屬單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要

要檢查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分管領導履行責任制的情況。

第六條案件調查組應當註意查明涉案單位和領導幹部是否存在第三條所列情形。

有關線索,由案件審理室在審理前向黨風政風監督室提出是否啟動“壹案雙查”的建議,方

黨風政風監督室牽頭組織會商,提出是否進行“壹案雙查”的意見,由分管黨風政風的領導審核。

經批準後,報公司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七條調查核實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案件,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

根據工作職責調查核實問責案件。“壹案雙查”由黨風政風監督室組織實施。

石提出,必要時請黨委工作部門參與調查。

第八條“壹案雙查”主要針對案件調查核實主案所涉及的責任和第五條所列的檢查對象。

繼續。

第九條“壹案雙查”壹般涵蓋主案前壹年至立案調查期間。必要時自主。

有必要在案件發生前兩年開始檢查。

(壹)主要案件發生前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總體責任:包括傳達向上級學習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和重要性。

會議,進行重大部署,組織研究本地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明確班子。

“壹崗雙責”成員職責分工,加強對班子成員落實“壹崗雙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采取措施加強對班子成員的教育,發現和糾正班子成員出現的問題,支持紀檢監察工作。

檢查組織履行職責的情況等。

2.分管領導履行“壹崗雙責”:包括職責範圍內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

加強職責範圍內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防範廉政風險。

(2)主案發生至初查期間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對象是否發現涉案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

違規事實或相關線索,是否接到群眾涉及該案件的舉報或反映,是否查處其他案件(或來信)

約談中發現的相關線索,包括上級交辦的,以及調查、處理、糾正的情況;是否存在消極冷漠或隱瞞?

瞞報、壓案,不查不放過,包庇縱容。

(三)案件初核調查期間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對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調查的情況。

情況,是否有敷衍應對或幹擾、阻撓、破壞初核和調查工作的行為。

第十條“壹案雙查”應參照《中國×××生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壹條檢查結束後,案件調查組要將“壹案雙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的書面報告及案件調查情況進行通報。

材料應移交給審判。“壹案雙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結論和是否應當進行。

問責的依據、建議等。

第十二條根據巡視結果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連同違紀案件處理意見壹並報公司紀委常委會。

調查壹下。確需追究責任的,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有

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黨風監督室負責協調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調查案件工作。

檢查、發現並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各級黨組織、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暫行辦法的實施,進行公司紀檢監察。

檢查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暫行辦法,並組織人員和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紀委和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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