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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佩戴口罩的決定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代碼的決定

為有效阻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規定新冠肺炎疫情正常防控期間,需要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

壹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落實佩戴口罩、使用場所代碼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情況應規範佩戴口罩:

在車站售票候車大廳、酒店公共區域、商場、超市、營業店、電影院、各類場館、服務大廳等室內公共場所;

在露天廣場、公園、景區等人員密集的戶外公共場所或者參加人員密集的戶外活動;

乘坐廂式電梯、火車、長途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水上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出現鼻咽部不適、咳嗽、打噴嚏、發熱等癥狀時;

接受體溫檢測、核對健康碼、登記旅行信息、等待核酸采樣、住院看病或陪同時;

餐館、飯店、食堂等公共用餐場所不就餐時;

其他封閉、通風不良或擁擠的條件。

三、下列關鍵人員應按照行業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工作:

幼兒園、中小學、大中專院校中直接為師生提供服務的人員;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監獄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醫院、診所、藥房和其他醫療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

從事乘務、安檢、銷售、票務、快遞、物流、保安、保潔、餐飲等工作的人員;

從事冷鏈食品加工、儲存、裝卸、運輸等工作的人員;

壹線執勤、國家機關執法人員和直接為公眾服務的公職人員;

其他容易造成感染和傳播的高危員工。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公共場所、營業場所、住宅小區、建築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在顯著位置提示規範佩戴口罩,張貼懸掛場所代碼,安排人員負責巡查,嚴格執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做到“壹門壹碼”、“壹店壹碼”。

對不能使用場所代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和聽障人員,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

通過地點編碼等措施收集的個人信息僅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泄露。

五、該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未按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個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或者使用場所代碼的,該場所的管理人、經營者應當立即提示和勸導;如果勸說無效,他們可能會被拒絕入境或接受服務。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加強對規範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代碼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調度,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政、教育、商務、水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廣電、旅遊、政務服務、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代碼作為本行業、本系統疫情防控的職責,落實“行業、業務、生產經營必須管理防疫”的原則。

八、市、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執法檢查、質詢和質詢等方式,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九、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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