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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獎勵實施細則是什麽?

法律解析:稅務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包括: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漏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並嚴格保密。前款所稱物質獎勵不適用於稅務、金融、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建立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基金),專項基金滾動使用。舉報獎勵資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總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不足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款。舉報獎勵資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沒有財務機構的,由稅務局委托的負責支出的財務機構委托代管_撥付機構和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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