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和地稅是依據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而產生的壹種稅務機構設置中兩個不同的系統。它們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者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區別。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空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關稅)和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稅種的部分稅收(增值稅);後者則主要負責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
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和地方(收入)稅,分別同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征收。 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享稅,其他稅壹般為地方稅。 國稅,由國稅局征收;地稅,由地稅局征收;對中央與地方***享稅,由國稅局征收,***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壹般來說: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