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機關舉報,沒有證據可以提供相關的重要線索。如向稅務機關舉報,無證據的條件下,可能無效。
舉報可以采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範圍是: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書面回執。
第十壹條 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受理口頭檢舉,應當準確記錄檢舉事項,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以後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檢舉人不願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檢舉,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
受理電話、口頭檢舉,經檢舉人同意以後,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二條 不屬於舉報中心受理範圍的檢舉事項,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後按照分類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