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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遷移怎麽辦理

壹、具體流程是:

1、進行稅務申報;

2、對發票、金稅盤、稅控盤進行處理;

3、在辦理稅務遷出的同時,對社保辦理遷出手續;

4、申請辦理清稅證明;

5、向新址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完成稅務遷入。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二、稅務遷移需要辦理手續:

1.納稅人首先需要到原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遷出所需的相關資料,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對結存發票、稅控設備、稅款、稅務證件進行清繳。如納稅人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2.原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無誤,同意遷出。在領取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遷入需要資料:

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

“三證合壹”企業營業執照、公章。

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受理資料,資料完整無誤,即時辦理遷入。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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