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和稅務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有:
壹、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壹、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