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發(2009)157號文件第二十二條 規定: 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同實施,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聯合檢查的,應當出示各自的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通知》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因此,對於稅務方來說,如果實施檢查前,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就是實施檢查前稅務檢查的合法程序。如果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企業(被檢查對象)應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如果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但是扣押該企業財務部門壹臺電腦主機並破譯密碼調取資料,前置條件就是在被檢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前提下,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方可實施。否則,程序不合法。
稅務法律風險,就是程序不合法的情況下,就存在稅務法律風險,有可能被檢查對象實施將法律救濟手段,即稅收行政復議、稅收行政訴訟。
企業稅務法律風險,只有壹個就是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檢查人員將扣押該企業財務部門壹臺電腦主機並破譯密碼調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