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壹,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壹受票方。
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壹個法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收方必須是同壹個法律主體,如果三流不壹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
增值稅四流合壹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壹相對應。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壹,否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還可能受到處罰。而掛靠經營模式由於資質***享,導致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服務流不壹致,增值稅抵扣環節沒有形成閉環,進項無法抵扣。
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