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代銷貨物屬於視同銷售嗎
1、銷售代銷貨物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犯罪的什麽類型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