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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勞務發票要什麽手續

開勞務發票要的手續如下:

1、填制《代開普通票申請表》1份;

2、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書面確認證明應包含的主要內容:對收款方提供勞務的情況進行簡單表述;說明勞務價款的結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時間(某年某月某日)、以及支付款項明細(內容包括收款人姓名、支付的勞務費金額及合計數,人多時可以附加蓋單位公章的明細表),付款方為單位時應加蓋單位公章,付款方為個人時由當事人簽章;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附送的合同、協議。(根據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不足以判定征免稅或稅種、稅目、子目等時,申請人需要提供合同、協議加以補充說明)。

勞務發票指服務業統壹發票務應稅項目寫明的是提供勞動。個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個人主動到稅務機關納稅同時稅務機關給予開具發票,憑發票就可到支付單位領取報酬。而單位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付出勞務的個人來開票,納稅義務人還是付出勞務而收到報酬的個人。

綜上所述:開勞務發票的稅務規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納稅人的資質要求、發票內容的規定、發票的開具程序、稅率和稅收政策等。根據稅法規定,開勞務發票需要納稅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開具。此外,稅務部門對發票內容和格式也有嚴格的要求,納稅人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開具。另外,稅率和稅收政策也會影響勞務發票的開具和申報。納稅人需了解並遵守相關的稅務規定,以確保勞務發票的合規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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