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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通知書時限

首先了解下《稅務項通知書》的適用範圍。

早在2005年11月,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印發全國統壹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文件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稅收執法文書。

通知中壹***列出了67個稅務執法文書式樣,其中第壹個就是《稅務事項通知書》,該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局名稱、文書編號、被通知人名稱、事由、依據、通知內容、稅務部門印章及日期。

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因此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使用範圍是很廣的,不是說收到就代表是出現稅收風險或者被稽查了。

通知書是否告知企業應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按國稅發[2005]179號的要求,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後,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就說,比如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通知要補稅、補滯納金覺得不服,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先把稅款和滯納金交了才有資格申請,優先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

稅務機關通知除了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事項時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中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稅務行政復議的,還要在通知中寫明稅務復議機關名稱。實踐中,部分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未告知納稅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復議或訴訟的這樣的權利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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