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不罰,是指納稅人的壹些違法行為第壹次發生,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免除處罰。
2020年8月1日起,長三角地區輕微稅收違法行為名單公布,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未設置和保存賬簿、未報告財務會計系統、軟件和銀行賬戶、未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等。
此前,據經濟觀察網報道,東莞稅務對13納稅人易疏忽、發案率高、危害小、易糾正的輕微稅收違法行為,明確了“先違不罰”的原則。
4月1日,廣州易雲姚輝藥業有限公司東莞四季花城大藥房成為東莞首個“首違不罰”政策受益納稅人。該納稅人2月份個人所得稅逾期,稅務人員了解情況後,對其逾期申報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教育,並當場引導其進行補充申報。鑒於納稅人違法事項屬於“首次違規不予處罰”的清單,且危害後果輕微,予以糾正。根據稅務總局的公告精神,稅務人員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十大“首次違規不予處罰”名單是: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全部銀行賬號的;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資料,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使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沒有違法所得的;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清發票,沒有違法所得的;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相關資料的;
9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的;
10.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