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從五個方面對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論述。
1.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及含義。2.誠實信用原則在各項民商事類、經濟類法律中的適用。3.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事活動中的適用。4.誠實信用原則在律師職業道德中的適用。5.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適用。
壹、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及含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範起統率作用的基本原則。由於基本原則的作用,眾多的民法規範才成為壹個有機的整體。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同時也是立法和司法機關解釋民法規範的重要依據,在缺乏具體的民法規範時,司法機關也可以依據基本原則處理各類民事糾紛。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始終崇尚的壹個基本道德。誠實,就是真實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對自己要真心誠意地為善去惡,以誠進德;對他人,要開誠布公。信用的含義也是誠實不欺,但主要是指在與他人交往中應當遵守諾言,實踐成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⑴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⑵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於他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它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還和公平原則壹樣,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範,也是道德規範在法律上的表現。我國民法確認這壹體現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從而使道德原則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這對於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各項民商事類、經濟類法律中的適用
壹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中的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反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其中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分為七種,分別是欺騙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所有這些行為,都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各種表現。
《反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基本行為準則為:第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根據《反法》第五條規定,欺騙性交易行為有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反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反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⑴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⑵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所有這些法律規定,都是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有力維護,也反應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反法》中的適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消法》強調經營者與消費者處於平等地位,該法第四條特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表明,誠實信用原則這壹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在《消法》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的《消法》為消費者***設立了九項權利,分別是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批評權。
《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對經營者誠實信用的要求。
《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消法》規定了經營者的如下義務:⑴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⑵接受監督的義務;⑶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⑷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⑸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⑹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⑺保證質量的義務;⑻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責任的義務;⑼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⑽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所有這些消費者的權利以及經營者的義務,都反應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適用。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產品質量法》中的適用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產品質量指的是產品的適應性,即產品符合用戶、消費者使用需求的特性的總和。
《產品質量法》作為民法體系中的法律之壹,它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其中自然也蘊含了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其中,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可分為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兩類。作為的義務包括:1.產品質量要求:⑴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⑵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的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2.包裝及產品標識:⑴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⑵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廠址;⑶根據需要已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⑷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產品本身易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不作為義務有: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4條規定了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這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有力保障。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的適用
《擔保法》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事活動中的適用
壹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領域的適用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使用於壹定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服務業經營者的顯著標記。
各類商標侵權行為都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對這些行為的法律制裁則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有力維護。商標侵權行為包括以下幾種:⑴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⑵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⑶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上述商標標識。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廣告領域的適用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壹種大眾傳播活動。《廣告法》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重要法律之壹,民法的各項基本原則,理應適應於廣告行為。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領域的適用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另外,我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真實意思。”關於合同的解釋,其中有壹項原則叫做誠實信用解釋規則,它是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解釋合同有爭議的條款時,誠實信用當然是壹項重要規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條款,要求探求當事人在訂立條款的真實意思,充分考慮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能違反公平原則,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平衡。
關於合同的履行原則,其中有壹項協作履行的原則,它是指當事人不僅應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壹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包含有以下內容:⑴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⑵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⑶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⑷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代理活動中的適用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代理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當遵循壹些基本的準則:⑴行使代理權應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應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單位的授予範圍內積極進行代理行為,完成代理任務。應當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為被代理人利益計算,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則,將與他人壹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⑵行使代理權須盡到職責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在處理代理事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或與代理自己事務同樣的註意而進行。代理人在代理後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為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項,並有義務保持帳目的清楚正確。
五誠實信用原則在遺囑解釋上的適用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以上規定都是遺囑及其解釋、執行中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具體化。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律師職業道德中的適用
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的道德規範。律師在自己的職業活動中,除了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以外,也要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律師職業道德是與律師對社會所負的特殊責任聯系在壹起的。律師通過向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要做到這壹點,他本身則必須是遵循法律和職業道德的楷模。
誠實信用也是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的壹項重要內容。它要求律師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貫穿於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首先,誠實信用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就必須具備的品格要求,即真誠為當事人服務。此前,他應當對當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清晰的理解和準確的把握,即自己是否有能力勝任該項法律事務;律師還應當對該法律事務的工作量作出預計,保證自己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去辦理該項法律事務。而不能對當事人的委托來者不拒,作出自己無法兌現的承諾,更不能惡意地欺騙當事人,騙取當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辦理法律事務。其次,誠實信用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必須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諾言,積極主動地完成法律事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誠實信用還要求律師在辦理委托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不擅自終止合同,解除委托,以免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以及不濫用委托人的授權,不超出委托人委托範圍從事活動等。
五、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適用
“明禮誠信”是《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導的公民基本規範之壹。壹方面表明,誠信作為“進德修業”之本的重要地位;另壹方面表明,當今中國社會呼喚誠信道德的急切和緊迫。
我國現在正處於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社會轉型期,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許多缺乏信用的現象,購物擔心假貨、找錢擔心假幣、看病擔心假藥、搞壹錘子買賣、偷稅騙稅、逃廢債務、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質量低劣、承諾與行動不符等,信用失範無處不在。誠如《綱要》所言:“不講信用,欺騙欺詐,成為社會公害”。這種社會公害,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均有不同程度的滋生和蔓延。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不僅會嚴重破壞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損害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而且還會引發人們對他人對社會對法律和道德規範等的信任危機,使個人喪失人格,使法律喪失威嚴,使道德喪失魅力,使政府喪失民心。正所謂“人無信不立,政無信不威”。
隨著市場經濟建立,誠實信用原則應重新確立起來。從壹定意義講,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要講信用。江澤民同誌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是用規範的契約關系、信用關系來保證的。各個市場主體之間必須具有良好的信用關系,生產和交換才能持續正常地進行,市場競爭才有活力。如果生產經營者缺乏信用,都只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而不顧他人的經濟利益,市場活動就難以繼續,也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在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的情況下,現代交換關系,比如電子商務、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更需要信用的支持。信譽是壹個企業、壹個地方乃至壹個國家的精神財富和價值資源,甚至能夠成為壹種特殊的資本。沒有壹個不講信用的人能夠長久立足,沒有壹個不講信用的企業能夠發展壯大,沒有壹個不講信用的地方能夠興旺發達。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企業在廣泛倡導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維護信譽,培植美譽,在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主要參考文獻:
王利民主編《民法學》法律出版社
王衛國主編《經濟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2年司法考試復習用書《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復習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及必讀法律法規匯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弘揚“誠信”須標本兼治》喬洪武《湖北日報》2001年12月28日第8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