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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種罰款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收行政處罰的範圍。

稅務行政處罰分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和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書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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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處罰。因為罰款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活動,還可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懲戒作用。因此,它是應用最廣泛的稅務行政處罰。因此,使用這種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範圍、權限、程序和形式。

2.沒收非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管理中剝奪相對人財產權的壹種處罰。有兩種具體情況:

(1)沒收相對人非法取得的財物。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產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產雖為相對人所有,但因用於違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即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出口退稅的壹種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書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0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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