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壹法律規定明確了兩項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若僅從“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適用來看待《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關系,與“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就產生了矛盾,對《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關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
二是從壹般意義上說,規範行政強制領域的“壹般法”應當優先確立,這對實施具有特別領域的行政強制行為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然而,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中,往往都是特別領域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義的壹般規定滯後。這是由中國國情特點和獨特的法制建設規律所決定的。中國法制建設發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實踐,再通過立法加以規範,逐漸形成了中國獨特的法治發展道路。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也是在法制建設並不完備基礎上提出來的。從這壹視角去分析,對“特別法”與“壹般法”的關系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壹致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從目前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法律規則和制度的設計都充分考慮了法律適用關系問題。《行政強制法》明確了諸多“例外”條款,即“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把握《行政強制法》和《稅收征管法》的關系提供了明確的判斷取向。這不僅解決了《行政強制法》作為“壹般法”與《稅收征管法》作為“特別法”的關系,而且也較好地兼顧了《行政強制法》作為“新法”與《稅收征管法》作為“舊法”的關系,從而為兩部法律規定間的具體適用提供了實踐參照。
妥善處理《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銜接
做好《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銜接工作,是直接關乎《行政強制法》在稅收執法活動中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環節。
壹是《行政強制法》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除外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設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強制法》規定有“例外”條款,這樣《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和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就可以優先適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例外”條款,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還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行政強制法》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有過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即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場所、設施或財物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再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收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金額沒有相應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
三是《行政強制法》沒有規定除外事項的,無論《稅收征管法》是否有規定,應壹律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按照《行政強制法》執行。稅務機關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法》過程中,將法定程序及要件規定與稅收執法實踐緊密結合,細化行政強制流程,量化行政強制裁量標準,規範行政強制的實施程序。
四是《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都有規定,但規定存在不壹致時,應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此外,《行政強制法》沒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有規定,且不與《行政強制法》抵觸,可適用《稅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