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第壹章 總 ?則 ?

? 第二章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 ?

? 第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範圍 ?

? 第四章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

第五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

第六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

? 第七章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

第八章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

第九章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

第六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第六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第六十七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於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第六十九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壹。

第七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第七十壹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壹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壹)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壹)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後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第七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中止:

(壹)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八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終止:?

(壹)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後,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於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依照本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八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八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壹)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

? 第十壹章 ?稅務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章 附 ? 則 ?

第壹百零五條 本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同時廢止。

  • 上一篇:稅務師的註冊要求是什麽?考試時間怎麽安排?
  • 下一篇:蘇州3歲以下嬰幼兒護理專項附加扣除問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