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行政復議和聽證有什麽區別?稅務聽證和稅務行政復議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程序。稅務聽證是指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納稅人可以不繳納罰款而要求舉行聽證,納稅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前必須依法履行全部納稅義務。未履行義務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聽證範圍狹窄,只有在國稅機關對納稅人作出處罰決定時,納稅人才能要求聽證。復議範圍更廣。納稅人對納稅、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阻止出境、稅收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拒發稅務登記證件、發售發票或者不予答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聽證所需罰款金額是有限制的。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0000元以上的,可以要求聽證。申請復議的金額沒有限制。聽證結束後,納稅人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仍不服的,繳納罰款後仍可申請行政復議。二、如何撰寫行政聽證申請書?(壹)申請人的名稱;(二)案由;(三)申請聽證的理由;(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日期。申請行政復議聽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05日內提出。申請人數較多的,申請人應當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推選代表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抄送其他當事人。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被通知人的姓名;(二)案由;(三)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四)聽證主持人、其他聽證員和書記員的姓名;(五)告知被通知人有關註意事項;(六)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3.行政復議的聽證程序有哪些?過程聽證書記員:1名。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紀律:1。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或提問;2.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拍照;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離開;4.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鼓掌、鬧事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6.關閉通訊工具。(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就緒)聽證主持人:1。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名單。二、宣布聽證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應訴案件)。3.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壹)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為:1。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2.l至2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3.陳述、證明、質證、辯論;4.在聽證會結束前進行最後陳述。(2)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以下義務:1。遵守聽證紀律;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提問,如實陳述;3.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4.申請人可以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是否申請回避。五、聽證順序第壹階段:1。申請人陳述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2、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申辯;3.第三人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第二階段:聽證主持人總結案件爭議焦點,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以就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第三階段:辯論(開始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進行最後陳述。6.宣布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綜上所述,如果納稅人發現政府官員有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在復議前必須繳納稅款,才有資格申請行政復議,聽證可以在不繳納罰款的情況下進行。所以會采用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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