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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務行政復議強制執行怎麽辦?

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根據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是必須的)。“註意”①程序優於實質的原則;(2)順序:先審查後起訴。(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二選壹,不分先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只有對上壹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的,才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並在有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首次作出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改變原決定的,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不是壹般爭議,而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有兩種處理方式:壹種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種是當事人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申請復議。根據法律規定,在申請復議或者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不得中止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征收管理法》設置了稅務機關不服征收稅款的稅務爭議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只有對稅務機關搜查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稅務行政復議執行不滿意怎麽辦,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對行政復議的規定有疑問,可以去律師365的網站了解。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有異議的,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征稅決定納稅,然後可以對征稅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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